甘肅省律師協會是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設立、由甘肅省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,受甘肅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,對甘肅省律師隊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。甘肅省律師協會成立于1984年,經甘肅省民政廳登記注冊,截至2015年有團體會員322家,個人會員2757人。
甘肅省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:承擔省內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;保障律師依法執業,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;總結、交流律師工作經驗;組織律師進行業務培訓;對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、檢查和監督;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活動;調解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糾紛;按照章程規定對律師進行獎勵或者處分;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;開展律師文化體育活動;舉辦律師福利事業;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決議;完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。
會 長:尚倫生
名譽會長:趙榮春
副會長 :趙 耀 王祖國 王金貴 田順舟 劉吉穎
常務理事(29人)(按姓氏筆畫排列):
王 森 王亦農 王金貴 王建華 王春梅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田順舟 劉吉穎 孫 賡 蘇海軍 李文閣 李張發 李治軍
楊 軍 楊永明 張 海 尚倫生 趙 耀 趙慶華 袁振林 徐 進 董武斌 雷 聲 管 福 譚永良 魏家林
理 事(61人)(按姓氏筆畫排列):
馬成禎 馬初強 王 杰 王 森 王文燦 王亦農 王金貴 王建華 王春梅 王祖國 王朝暉 王景遠 甘 鋒 石金星 田順舟 白天保
白貴明 呂民國 朱興俊 朱愛軍 劉 偉 劉吉穎 劉臨慶 許大川 孫 賡 孫俊濤 蘇海軍 李 昀 李文閣 李志忠 李張發 李秉旺
李治軍 李建國 李養紅 李曉敏 楊 軍 楊永明 辛建存 張海...
監事長 : 朱萬潤
副監事長:李興祿
監 事 : 趙雪紅 竇占國 王 力
案件事實
被告人王某,女,漢族,2000年5月25日出生于甘肅某某市,初中文化,無業。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。由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,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,法院依法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
法院審理后判決,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并處罰金500元。
律師意見
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某某區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,指派甘肅金廈律師事務所律師南超偉為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,為其提供法律援助,南超偉律師綜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,提出對被告人王某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,并建議法院對其宣告緩刑。主要意見是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七條第二款、第三款規定,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行為,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生于2000年5月25日,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為2016年3月5日,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六周歲,屬于未成年人。其販賣的毒品已經被公安機關及時收繳,沒有流入社會,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。歸案后,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好。又系初犯、偶犯。且被告人已懷孕三個多月,根據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“對于被判處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宣告緩刑,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、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,應當宣告緩刑”,被告人涉案毒品僅1克。其父母居住地的居委會、社區矯正機構能夠落實監護管理和社區矯正措施,對其判處緩刑不致于發生社會危害。本著對未成年人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針,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王某從輕、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。
案件釋法依據和重點
本案釋法的依據和重點是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七條第二款、第三款規定,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行為,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;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,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可以從輕處罰。對于犯罪行為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;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,對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
第七十二條規定,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、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。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,且涉案毒品數量為一克,實施犯罪行為時,已懷孕三個多月,因此,對其宣告緩刑符合法律規定。且王某系初犯、偶犯,認罪態度好,根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原則和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政策,對其應當從輕、減輕判處并適用緩刑。
普法教育的意義
當前,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多的趨勢,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重大社會問題,如何有效的防治未成年人犯罪,是擺在社會面前的重大課題。認真貫徹“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”原則,落實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方針,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,最大限度地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,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的特點之一。通過正確的量刑和有效的方法,使少年犯既受到法律的懲罰,又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挽救,使其改造成為新人,從而起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之目的。只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,才能達到懲教結合,打防并舉,標本兼治之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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